齐齐哈尔市科技创新平台
建设补助实施细则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,提升平台在促进科技研发、成果转化、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的承载能力,按照中共齐齐哈尔市委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《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》(齐发〔2016〕19 号),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标准
第二条 补助对象
在我市建设,已认定或备案的省技术创新中心、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、省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。对已获得补助资金支持的省技术创新中心、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、省重点实验室,三年内不重复支持。对同一依托单位同一研究领域的省技术创新中心、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、省重点实验室,仅支持一类。
第三条 补助标准
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省技术创新中心、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、省重点实验室,每年按最高30%择优遴选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发挥作用突出的,每个给予 20 万元资金支持。
第三章 申请事项
第四条 申请材料
(一)《齐齐哈尔市科技创新平台补助资金申请表》;
(二)《齐齐哈尔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总结报告》及相关佐证材料;
(三)诚信承诺书。
第五条 申请程序
申报单位携带申请材料,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专窗口申请,也可采取网上申请、邮寄提交申请材料的方式进行。窗口通过网上平台分发至市科技局,市科技局形成意见后,通过网上平台分发至市财政局,同时告知申请单位,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后,在相关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,公示无异议的,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拨付资金,并将办理结果通过网上平台发至窗口备案。
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
第六条 补助资金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,专款专用。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平台的开放运行费、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,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、奖金、津补贴和福利支出,不得用于各种罚款、捐款、赞助、投资、偿还债务等支出,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提取管理费。
第七条 依托单位及负责人应确保无失信记录,申报材料真实准确,若发现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获得补助资金的,除收回资金外,将记入科技诚信档案“黑名单”,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八条 本细则由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。咨询电话:0452-2790316。
第九条 各县(市)参照本细则执行。《齐齐哈尔市科技创新平台补助资金申请表》报市科技局备案。
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